01
递交前离婚
一般来说,若婚姻在递交前已因撤销、死亡或离婚终止,配偶类申请会被拒绝;例外是在婚姻终止后 2 年内递交,并证明终止与虐待有关(离婚的法律理由本身不必是虐待)。递交后婚姻终止,不影响该申请的决定。
继亲关系因离婚终止时,继子女或受虐继父母在满足条件下仍可申请。
本段来源 · 2 项
- USCIS Policy Manual · Vol. 3, Part D, Ch. 2 –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and Evidence 官方更新:2026-10-02 · 本站读取:2026-10-10 UTC
- USCIS Policy Manual · Vol. 3, Part D, Ch. 3 – Effect of Certain Life Events 官方更新:2026-10-02 · 本站读取:2026-10-10 UTC
02
施虐公民死亡
施虐公民配偶或子女在递交前死亡的,配偶或父母仍可在死亡后 2 年内递交。政策手册强调:这 2 年是资格条件,不能豁免,也不能以衡平理由延长。父母类还要求该公民子女死亡时已满21岁。
本段来源 · 1 项
- USCIS Policy Manual · Vol. 3, Part D, Ch. 3 – Effect of Certain Life Events 官方更新:2026-10-02 · 本站读取:2026-10-10 UTC
03
施虐者失去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
施虐者在递交前丧失或放弃身份的,只有在丧失与家庭暴力事件有关、且在规定期间内递交时才仍有资格;递交后才丧失身份的,申请人不必证明关联仍保留资格。申请人应通知 USCIS 相关变化。
本段来源 · 1 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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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
再婚
配偶类申请人在最终决定前再婚,USCIS 必须拒绝;获批后才发现的会撤销批准。获批后再婚则不影响资格。子女类须在递交及获批时未婚。
本段来源 · 2 项
- USCIS Policy Manual · Vol. 3, Part D, Ch. 3 – Effect of Certain Life Events 官方更新:2026-10-02 · 本站读取:2026-10-10 UT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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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
子女过 21 岁:21–25 岁晚递交规则
政策手册 Ch.3 G.1:VAWA 2005 加入“晚递交”规定。已满 21 岁但未满 25 岁、且未婚的子女,仍可以“子女”身份自我申请,但须同时证明两点:一是在 21 岁生日前一天已满足全部自我申请资格;二是虐待是延迟递交的“一个核心原因”(one central reason)——不必是唯一原因,但关联须是核心的,而不只是边缘关联。
因此,只在满 21 岁之后才开始的虐待,不能使用这条晚递交规则,因为 21 岁前一天并不符合资格。证据由 USCIS 综合全部情况判断,例如说明虐待如何造成延迟的陈述等。
符合条件的,USCIS 视同在 21 岁前一天递交。但获批后的持续资格以及签证或调整时的分类,按 CSPA 或 2000 年 VTVPA 中适用者处理——这不是对所有子女的普遍“25 岁保护”,已递交后的年龄问题也不能直接套用这条规则。
本段来源 · 2 项
- USCIS Policy Manual · Vol. 3, Part D, Ch. 3 – Effect of Certain Life Events 官方更新:2026-10-02 · 本站读取:2026-10-10 UTC
- USCIS ·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(CSPA) 官方更新:2025-11-14 · 本站读取:2026-10-10 UTC
常见问题
离婚三年了还能申请吗?
配偶类一般须在婚姻终止后 2 年内递交并证明与虐待有关。
施虐公民去世后的 2 年能延长吗?
政策手册写明不能豁免或衡平延长。
已经 23 岁,小时候受虐,还能以子女身份申请 VAWA 吗?
可能。须未婚、未满 25 岁,并证明 21 岁生日前一天已符合全部资格,且虐待是延迟递交的一个核心原因;只在 21 岁后才开始的虐待不适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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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部官方来源
- USCIS Policy Manual · Vol. 3, Part D, Ch. 2 –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and Evidence支持内容:资格要素:关系、善意婚姻、共同居住、良好品德(一般看前3年,14岁以下推定)、虐待或极端残酷;重婚“意向配偶”;子女须未婚未满21;父母须为21岁以上公民子女所虐;衍生人规则(父母不能带衍生人);H 段:境外递交须另满足施虐者受雇于美国政府境外、属驻外美国制服部队成员,或虐待发生在美国三者之一,获批且有签证名额时可申请移民签证;配偶/子女自请人可在移民签证或调整时加入合格子女(含获批后出生),无需新申请。官方更新 2026-10-02 · 读取 2026-10-10 UTC
- USCIS Policy Manual · Vol. 3, Part D, Ch. 3 – Effect of Certain Life Events支持内容:离婚后 2 年内且与虐待有关仍可申请;配偶在最终决定前再婚导致拒绝;施虐者丧失身份;施虐公民死亡后 2 年内可申请且不可衡平延长。;G.1:21 岁以上未满 25 岁未婚子女可晚递交,须在 21 岁前一天已满足全部资格,且虐待为延迟的一个核心原因(不必唯一、须非边缘);仅 21 岁后开始的虐待不适用;获批后分类按 CSPA 或 VTVPA。官方更新 2026-10-02 · 读取 2026-10-10 UT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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