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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MILY-BASED · 12

美国公民的遗孀/遗夫:I-360 自我申请与 I-130 自动转换

2009 年后不再要求婚姻满两年;两年自我申请期限、不得再婚、子女随行与经济担保豁免。

本站原创中文讲解 · 官方来源 5 项 · 读取 2026-10-10 UTC · 非法律意见

01

基本条件

须与美国公民在其死亡时有合法婚姻,且为善意婚姻;死亡时未离婚或合法分居;目前未再婚;可被接纳。自 2009-10-28 起,国会取消了“婚姻满两年”的要求。

这一通道只适用于公民配偶死亡;永久居民配偶死亡不适用,相关人可能需看 204(l) 幸存亲属救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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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

两条路:自动转换或自行递交

公民配偶生前已递交 I-130 的,不必另交申请,I-130 会自动转为 I-360;8 CFR 204.2(i) 同样规定此转换。生前未递交的,须在配偶死亡后 2 年内自行递交 I-360(若配偶死于 2009-10-28 前且婚姻不满两年,当时的最后期限为 2011-10-28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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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
子女与流程

未满21岁未婚子女可以列入 I-360,无论已故配偶是否为其递交过申请。在美国境内可与 I-360 同时或之后递交 I-485;原已依 I-130 递交 I-485 的,USCIS 继续审理。境外的申请经领事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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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

经济担保

USCIS 经济担保页面列明:持有已批准自我申请遗孀/遗夫 I-360 者无需 I-864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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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

军人遗属另有规定

Pub. L. 108-136 §1703(a) 另为光荣现役、并因作战中发生或被作战加重的伤病死亡的公民军人的遗属配偶、子女与父母,保留直系亲属身份(死亡后 2 年内递交)。这只是额外的特别规定,不限制本文所述的一般公民遗孀/遗夫通道;详见“军人遗属”一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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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结婚不到两年配偶就去世了,还能申请吗?

可以,2009-10-28 起已取消婚姻满两年要求。

再婚后还能用这个通道吗?

不能,再婚即终止资格。

相关类别代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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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文章

全部官方来源

  • USCIS · Green Card for Widow(er) of a U.S. Citizen支持内容:2009-10-28 起取消婚姻满2年要求;已递交 I-130 自动转为 I-360;否则须在配偶死亡后 2 年内自我申请;不得再婚、死亡时未离婚或合法分居;未满21未婚子女可列入;页面以“killed in combat”简写 Pub. L. 108-136 §1703 军人遗属配偶的移民福利(原法措辞为因作战中发生或被作战加重的伤病死亡)。官方更新 2025-07-08 · 读取 2026-10-10 UTC
  • eCFR · 8 CFR 204.2(i) – Automatic conversion of preference classification支持内容:婚姻变化、年满21、申请人入籍时的自动转换及优先日保留;公民配偶死亡后 I-130 视为 I-360。(经 eCFR 官方接口读取 2026-10-07 版本)官方更新 2026-10-07 · 读取 2026-10-10 UTC
  • USCIS ·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(CSPA)支持内容:CSPA 2002-08-06 生效;适用人群;直系亲属年龄冻结于递交日;优先类别公式与 Final Action Dates;1 年内“寻求取得”;F2A 入籍转 IR、F2B 转 F1 可选择不转换。官方更新 2025-11-14 · 读取 2026-10-10 UTC
  • USCIS · Affidavit of Support支持内容:I-864 适用对象与豁免(40 个季度、INA 320 自动入籍子女、获批遗孀/遗夫 I-360、获批受虐配偶或子女 I-360 等);责任终止情形;离婚不终止;联合担保与替代担保;125%(现役军人为配偶子女 100%);资产计算;2026-10-01 起只收 08/24/26 版。官方更新 2026-09-04 · 读取 2026-10-10 UTC
  • GovInfo · Public Law 108-136, §1703(HTML)支持内容:§1703(a)–(h) 全文:公民军人光荣现役且因作战中发生或被作战加重的伤病死亡,配偶(未合法分居、2年内、至再婚)、子女(年龄婚姻变化不影响、2年内)、父母(2年内、死者不必21)保留直系亲属;(b) 死前已申请调整按死亡未发生审理;(c)(d) 依 329A 追授者的配偶子女父母;(e) 212(a)(4) 不适用;(f)(h) 修改 319(d)。官方更新 2003-11-24 · 读取 2026-10-10 UT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