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
共同要素
政策手册列出:与施虐公民/永久居民存在合格关系;配偶须善意结婚;曾经或现在与施虐者共同居住;具有良好品德;在关系存续期间遭受殴打或极端残酷对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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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USCIS Policy Manual · Vol. 3, Part D, Ch. 2 –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and Evidence 官方更新:2026-10-02 · 本站读取:2026-10-10 UTC
02
善意婚姻与“意向配偶”
配偶须证明结婚时双方打算共同生活。USCIS 不会仅因双方已分居而拒绝,婚后不久即分居本身也不证明婚姻非善意,而是综合全部事实判断。
若申请人相信自己缔结了有效婚姻、但婚姻仅因施虐者重婚而无效,可作为“意向配偶”受到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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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共同居住
申请人须在合格关系存续期间曾与施虐者同住,递交时不需要仍与施虐者同住。子女类须在虐待发生时与施虐者同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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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
良好品德
USCIS 一般(但非唯一)审查递交前 3 年,个案判断并参考 INA 101(f);如有理由,也可审查更早或之后的行为。14 岁以下的子女自我申请人推定具有良好品德,无需另交证据,但 USCIS 仍可在有疑问时要求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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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
子女与父母类的特殊条件
子女须在递交时未婚且未满21岁,并在获批时保持未婚;施虐父母的监护权或亲权被终止,不影响子女资格。父母类须证明施虐子女在21岁前符合“子女”定义、递交时已满21岁并为公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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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
衍生家属范围不同
配偶与子女类自我申请人可以把自己的子女列为衍生受益人;衍生子女须在递交时未婚且未满21岁,获得与自我申请人相同的类别与优先日。父母类自我申请人不能给家属衍生利益——即使列了,申请也不会因此被拒,但所列衍生人不会获得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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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已经分居还能证明善意婚姻吗?
可以。USCIS 不会仅因分居拒绝,而是看结婚时的意图。
受虐父母能带其他子女一起吗?
不能,父母类没有衍生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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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USCIS Policy Manual · Vol. 3, Part D, Ch. 2 –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and Evidence支持内容:资格要素:关系、善意婚姻、共同居住、良好品德(一般看前3年,14岁以下推定)、虐待或极端残酷;重婚“意向配偶”;子女须未婚未满21;父母须为21岁以上公民子女所虐;衍生人规则(父母不能带衍生人);H 段:境外递交须另满足施虐者受雇于美国政府境外、属驻外美国制服部队成员,或虐待发生在美国三者之一,获批且有签证名额时可申请移民签证;配偶/子女自请人可在移民签证或调整时加入合格子女(含获批后出生),无需新申请。官方更新 2026-10-02 · 读取 2026-10-10 UT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