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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MPLOYMENT-BASED · 10

剩余名额与国别限制:8 U.S.C. 1151–1153 怎么规定

法定份额、类别间流转、7% 国别上限与季度剩余规则,以及社区分配例子的边界。

本站原创中文讲解 · 官方来源 4 项 · 读取 2026-10-10 UTC · 非法律意见

01

法定份额与类别间流转

8 U.S.C. 1153(b) 规定:EB-1 不超过职业类全球数额的 28.6%,另加 EB-4、EB-5 未用的数额;EB-2 不超过 28.6%,另加 EB-1 未用;EB-3 不超过 28.6%,另加 EB-1、EB-2 未用;EB-4、EB-5 各不超过 7.1%。

这与社区“EB-1 剩余流向 EB-2,再流向 EB-3;EB-4/5 剩余流向 EB-1”的概括一致,但需注意法律原文中 EB-3 也直接获得 EB-1、EB-2 未用数,而不只是逐级下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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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

7% 国别上限与不歧视原则

8 U.S.C. 1152(a)(1)(A) 规定,除法律特别列明的情形外,不得因种族、性别、国籍、出生地或居住地在移民签证签发上给予优先或歧视。1152(a)(2) 规定,任何单一国家在家庭类与职业类合计中每财年不得超过 7%(附属地区 2%)。

1152(a)(3) 规定:若因国别上限导致某季度家庭与职业类可用数多于其他合格申请人,余下季度不再适用该上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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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
季度剩余:1152(a)(5)

1152(a)(5)(A) 规定,若某个职业类别在某一季度的可用数超过可签发的合格人数,余下季度的这些名额签发时不受 7% 国别上限限制。官方法典修订注释显示,这一款由 2000 年的 Pub. L. 106-313(AC21)§104(a) 增加。

也就是说,AC21 增加的是“剩余名额不受国别限制”的规则,而不是国别限制本身。社区文档把“国别限额由 AC21 提出”的说法是错误归因:1152(a) 在 1990 年由 Pub. L. 101-649 全面修订,7% 规定早于 AC21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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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

同一类别内剩余如何分给排队国家

当剩余名额不受国别上限限制时,按法律的不歧视原则和优先日顺序签发,即谁的优先日更早谁先得。这与社区 nekosama 帖子的结论方向一致:在同一类别内,不会因国籍给予特殊照顾。

社区另一份整理(源自“绿网”)列举了 2015、2018 年中印分得剩余名额的具体数字,并推测官员会“利益均沾”。这些数字未附官方来源,“均沾”也不是法律规则;本站只作为历史观点记录,不当作分配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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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

“超发”不等于剩余流转

社区所说“超发”指某年实际签发看似超过国别上限。法律上,在季度剩余或类别剩余规则适用时,超过 7% 是允许的;本站没有官方数据可以确认个别年份是否属于“计算失误”,因此不采用这种定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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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

社区引用的其他条款

1101(a)(27) 定义“特殊移民”(对应 EB-4 等);1151 规定全球数额,其中 (b) 是不受数额限制的类别(如公民直系亲属),(c) 家庭类、(d) 职业类;1153 规定分配,(a) 为家庭优先类、(b) 为职业类。社区这一概括与法典结构相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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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7% 国别上限是 AC21 设立的吗?

不是。AC21 增加的是 1152(a)(5) 季度剩余不受上限的规则;7% 规定在此之前已存在。

剩余名额会按国家比例分配吗?

法律没有比例分配规则,同类别内按不歧视原则和优先日顺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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