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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MPLOYMENT-BASED · 16

优先日保留与 EB-2/EB-3 升降级

新递交 I-140 时能否沿用旧优先日、多份申请取哪一个,以及哪些撤销情形会失去优先日。

本站原创中文讲解 · 官方来源 5 项 · 读取 2026-10-10 UTC · 非法律意见

01

法规:已批准申请的优先日可以带走

8 CFR 204.5(e) 规定:依 EB-1、EB-2 或 EB-3 批准的申请,其优先日可用于之后递交的任何 EB-1/2/3 申请(只要受益人符合该类别)。若有多份已批准申请,可使用最早的优先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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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

什么情况下不能保留

同一条规定列出:若 USCIS 因特定原因撤销原申请的批准(例如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、劳工证被撤销或无效、重大错误等),优先日不得保留。具体情形以 eCFR 原文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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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
升级与降级

社区常说的“降级”是:已有 EB-2 I-140,再走 EB-3 递交一份新的 I-140(通常需要相应劳工证),并沿用 EB-2 的优先日;“升级”方向相反。是否更快取决于当月两类的公告日期,本站不建议仅凭社区经验决定。

每次升降级都会新增一份申请记录,这也是 USCIS 库存表注明“同一人可能有多份申请”的原因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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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

已递交 I-485 后改变依据

USCIS 职业移民页面说明,I-485 待审期间可以书面请求把调整依据转到另一份已批准或待审的 I-140;官方写明“在某些情况下”需随转换请求附 Supplement J,用于确认新依据申请中的工作 offer。转到仍待审的 I-140,或随新 I-140 同时递交转换请求时,不需要 Supplement J。

Supplement J 针对需要工作 offer 的职业类别。USCIS 写明,基于无工作 offer 的国家利益豁免(NIW)或杰出人才(EB-1A)调整身份时,不需要随 I-485 提交 Supplement J,因此不能概括为“转换一律附 Supplement J”。I-485 待审满 180 天后换到相同或相似职业的可携带请求,同样通过 Supplement J 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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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多份 I-140 用哪个优先日?

符合条件时可使用最早的优先日。

原 I-140 被撤销还能保留优先日吗?

因欺诈、虚假陈述、劳工证无效等特定原因撤销时不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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